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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阅文单方面修改与作家的合同是否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更新时间: 2022-07-17 22:37:13 点击数:

4月27日晚各大媒体报道,阅文集团宣布管理团队调整,腾讯集团管理人员正式接管了阅文集团。以此为标志,2015年1月腾讯文学与盛大文学整合并组建阅文集团后,已经完成了管理上的全面过渡。

随后不久,一些与阅文集团签约的网络文学作家向媒体透露,阅文集团单方面修改了与作家的协议条款,为将来进一步开发免费阅读网络文学市场埋下了伏笔。而这也引发了一些相关网络文学作家的担忧,例如网易转载证券日报记者的报道《阅文推免费模式单方面大改合同 作家:我们就是代价》(http://money.163.com/20/0502/18/FBL2NEKU00259DLP.html)。文中披露了协议修改中的争议要点:

习题:阅文单方面修改与作家的合同是否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图1)

从读者角度来看,腾讯拓展免费网络文学对读者而言可能是更有利的。但是,对于与阅文集团签约的网络文学作家而言,则可能意味着收入的减少,而上述其他有争议的条款则是对作者权利的限制。

于是,也有一些观察者认为文阅此举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那些与其签约的网络文学作家设置了不合理的签约条件。

那么,问题来了:要判断阅文单方面修改与作家的合同的部分条款是否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进行哪些论证呢?

对于关注反垄断法合规的各位学友而言,可以将该问题作为一道习题,酌情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

相关市场界定:网络文学是否构成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如何界定其与传统文学和博客类作品之间关系?国内的中文网络文学市场是否应当界定为一个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是否应当仅仅把网络文学市场局限在创作与阅读这个环节,还是要扩展到网络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等衍生市场?相关市场份额的计算:网络文学的市场份额究竟该如何计算?按日/月/年活跃读者数量,作家数量,作品数量,还是销售额?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哪些因素是认定某一网络文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例如作者迁移的转换成本,网络文学平台的网络效应和对读者群体的锁定效果等等,以及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份额计算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否必需?又如何看待腾讯在社交网络、在线长视频市场的影响力对其在线文学市场的影响?阅文单方面修改与作者的协议条款中,哪些构成滥用?是否具有合理性抗辩的可能性?如果需要阅文集团在开拓免费阅读市场的同时,做出一些调整,确保其自身与签约作者的合作条款修订能够实现反垄断法合规,又该怎么做?一如腾讯以往近12年参与的大型并购案那样,2015年腾讯与盛大网络文学合并案并未依据《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那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应依据职权主动对该案进行反垄断审查?当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时,阅文单方面修改与作者的协议条款对审查的结果会产生哪些影响?对于受到阅文单方面修改协议条款影响签约作家而言,哪些维权方式会是最有利,最有效的?是联合起来与阅文谈判、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协会反映、借助媒体报道争取舆论支持,还是向法院提起可能旷日持久同时举证责任巨大的反垄断诉讼,或者直接向过去11年多从未对互联网行业公开采取反垄断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进行举报?

以上所有问题都是开放的。

欢迎对《反垄断法》适用感兴趣的学友在本文评论区和大家分享自己的观点,也欢迎网络文学作家可以分享自己的看法,一起推动反垄断法普法宣传和适用!

习题:阅文单方面修改与作家的合同是否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