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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遇害认工伤-疫情期间居家办公遇害算工伤

更新时间: 2021-08-18 10:04:12 点击数:

据相关新闻报道,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期间,遭到一名无工作交集的个体从业者杀害,其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时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以“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2020年底,柴媛的父亲不服此决定,将黑龙江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同时将柴媛生前所在单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请求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将近半年后,2021年5月28日,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书显示,因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是撤销被告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庆人社伤险不认决字[2020]第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是撤销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黑人社复决字[202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是判令被告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 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三款,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对法条内容认识片面,过于机械。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工伤认定的三大要素。其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下疫情期间,有不少劳动者居家办公,努力工作。通过此次事件算是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让大家都认识到居家办公和单位办公性质相同,用人单位和员工都不必再为此感到担忧了。同时这也是当前工伤保险稳预期、降风险社会效果的体现!